深圳市寶安區(qū)科普教育基地標準(試行)

   一、適用范圍

  本標準適用于寶安轄區(qū)域范圍內的企事業(yè)單位、學校、科研院所的科技實驗室、實驗基地、工作場地、科技場所及可用于科普教育并愿意向社會開放的各類場所。

  二、基本條件

  1、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,獨立開展科普活動的單位。

  2、能接受寶安區(qū)科學技術協會工作指導。

  3、有相關的日??破展ぷ鞴芾碇贫取?/p>

  4、有固定的科普活動場所。

  三、組織領導

  1、基地所在單位的領導重視科普工作,將科普工作列入本單位工作的重要日程,認真研究、及時解決科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。

  2、有科普工作機構和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,能認真落實完成區(qū)、街道科協交辦的有關科普工作。

  3、有專兼職負責講解、接待和活動輔導的并具備一定組織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員。

  四、科普設施

  1、建有相對固定的科普活動場所,有主題明確的科普內容,具備開展經常性科普活動的條件與設施。

  2、高校、科研院所的實驗室和研究基地、青少年活動場所、高技術企業(yè)等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據公眾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,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眾開放,每年開放天數不少于30天。

  五、科普經費

  1、能落實一定的科普經費,保證科普活動正常開展。

  2、科普經費逐年增加。

  六、科普活動

  1、以《科普法》和《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》為指導,堅持公益性原則,根據基地自身的特點以及公眾和社會的科普需求,積極開展科普活動。

  2、能積極參加每年的“全國科普日”、“全國科技活動周”等大型科普宣傳活動,并在活動期間對公眾實行免費或優(yōu)惠開放,全年對學生團體參觀實行至少半價優(yōu)惠。

  3、每年向區(qū)科協報工作計劃、活動計劃和年度科普工作總結,各類科普活動應有文字、照片等檔案資料。

  4、積極探索基地的建設工作和開展科普活動的新思路、新方法,努力開拓創(chuàng)新,吸引或組織公眾到基地參加科普教育活動。

  七、基地的科普成效

  1、通過創(chuàng)建,科普工作具有創(chuàng)新性和獨特性,科普活動取得顯著效果,基地成為展示我區(qū)科普工作的重要窗口。

  2、建立科普長效機制,通過打造成為我區(qū)市民重要的科普實踐基地,進一步發(fā)揮基地的科普宣傳教育功能,促進科普宣傳教育的社會化、群眾化。